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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诗歌学会章程


作者:  来源:  责编:周占林  日期:10-09-04 01:00:59  点击:


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第三十五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接受审计机关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。

  第三十六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作家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  第三十七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第三十八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三十九条 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  第四十条 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,经中国作家协会同意,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。

  第七章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第四十一条 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则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  第四十二条 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。

  第四十三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中国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全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四十四条 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第四十五条 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 第八章  附  则

  第四十六条  本章程(草案)经1998年12月28日主席团会议通过。

  第四十七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  第四十八条 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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