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学术活动和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: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吸收和罢免会员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会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诗歌界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,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; 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秘书长为专职;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任期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,经民政部批准。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,应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主席团会议决议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或委托副会长、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 (五)受会长委托签署重要文件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社会和个人资助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 (五)银行存款利息; (六)下属实体的上缴管理费; (七)其它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、事业的建设和日常机构开支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