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经评奖办公室审核确认符合参评条件的所有作品,在媒体上公示15天。对反映的不符合参评条件的作品,经评奖办公室查明属实的,取消其参评资格。 3、推荐备选作品。各奖项初评委员会在广泛阅读、认真讨论的基础上,对参评作品进行筛选,分别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,作为供终评委员会审读备选的篇目。终评委员可联合提名增补备选篇目,但各奖项提名增补的作品不得超过2篇(部),并须在全体终评委员审读过作品后获得2/3以上终评委员同意。 4.备选作品公示。各奖项进入终评的作品均在媒体上公示30天,广泛听取读者意见。 5.投票产生各奖项的获奖作品。终评委员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作品的基础上,经充分协商与讨论,最后投票产生获奖作品。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。获得不少于终评委总数2/3以上票数的作品,方可入选。 6.评选结果颁布。中国作协书记处最终审定终评委员会的评选结果,由中国作协统一发布获奖消息并举行颁奖活动,宣布获奖作品评语,向获奖者颁发奖牌和奖金;向出版、刊登获奖作品的出版社、报社、杂志社、网站及其责任编辑颁发证书。 七、评奖纪律 1.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开性。发布评奖结果的同时,发布各奖项的初评委名单和终评委名单。 2.确保评奖的严肃性与公正性。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。评委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,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。一旦发现此种行为,有关评委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,有关参评作品的资格也将取消。 3.实行回避制度。有作品参评的,或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、参评作者的亲属、参评作品推荐单位的负责人等一切有可能影响评奖公正的人员,均不得担任初评委和终评委,实行回避制度。若发现有隐瞒者,取消评委资格,并不得再参与今后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。 4.设立纪律检查组。纪律检查组对评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。 八、评奖经费 鲁迅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国家拨款及接收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。 九、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解释。 |